时间:2025-05-03 09:19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吗
1.竞业限制范围非用人单位可随意定。
需依据其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密事项及影响竞争优势的信息来确定。
通常限于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和地域。
2.若范围过宽,可能被认定不合理无效。
同时,范围也不能过窄,无法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确定范围时,要兼顾商业需求与劳动者权益,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总之,竞业限制范围应在合理区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是否也由用人单位自定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并非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若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低于法定标准,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偿。
三、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是否也由单位自行定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并非完全由单位自行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单位不能随意自行确定补偿标准,需遵循法定规则,否则可能面临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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